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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之FIDIC施工合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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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大網(wǎng)校

2018-12-29 15: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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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施工合同條件

1.合同(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協(xié)議、中標函、投標函、合同條件、規(guī)范、圖紙、資料表、其他文件。

2.合同文件中的解釋順序:

在解釋時,各文件的優(yōu)先次序應按上述“合同”中列到的合同文件的順序進行合同協(xié)議—中標函—投標函—合同條件—規(guī)范—圖紙—資料表—其他文件。應當說明的是,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補充的新協(xié)議、新文件是最具有優(yōu)先解釋權的。

3.施工工期:指開工日期到項目通過竣工驗收移交,工程接收證書中指明的竣工日這一時間段。

4.合同的有效期:

從雙方簽訂合同開始到承包商提交的“結清單”生效而且雇主支付為止的這段時間為合同的有效期。

5.保留金:合同約定在每月進度款扣取的用于保證承包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恰當履約的一筆金額,其數(shù)目大小由雙方約定。若承包商認真履約,則這筆保留金應返還。

6.指定分包商的特點

(1)選擇分包單位的權利不同。

(2)分包合同的工作內容不同。

(3)工程款的支付開支項目不同。

(4)雇主對分包商利益的保護不同。

(5)承包商對分包商違約行為承擔責任的范圍不同。

7.承包商一般義務

(1)承包商應根據(jù)合同和工程師的指令來施工和修復缺陷。

(2)承包商應提供合同規(guī)定的永久性設備和承包商的文件。

(3)承包商應提供其實施工程期間所需的一切人員和物品。

(4)承包商應為其現(xiàn)場作業(yè)以及施工方法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負責。

(5)承包商為其文件,臨時工程,以及永久設備和材料的設計負責,但不對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guī)范負責,除非有明確規(guī)定。

(6)工程師隨即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施工方法和安排等內容;如果承包商隨后需要修改,應事先通知工程師。

8.工程師的職責與權力

(1)工程師應履行合同中規(guī)定的職責,并可以行使合同明文規(guī)定和必然隱含的賦予他的權利。

(2)工程師無權更改合同,無權解除雇主和承包商的任務和責任。

(3)在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后,沒有承包商的同意雇主不得進一步限制工程師的權力。

(4)無論是工程師行使權力還是履行職責,均視為是為雇主做的工作。

9.可以暫停施工的情況及程序

合同條件規(guī)定,在合同履行中出現(xiàn)下列情況或條件,承包商可以放慢施工速度或暫停施工(簡答題):

(1)工程師沒有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簽收支付證書。

(2)雇主沒有按照規(guī)定時間提供資金證明或沒有按時支付工程款。

(3)雇主不能按時提供其他施工條件如材料、設備等。

10.保留金

保留金是按合同約定從承包商應得的工程進度款中相應扣減的一筆金額保留在雇主手中,作為約束承包商嚴格履行合同義務的措施之一。

11.保修期滿頒發(fā)履約證書后將剩余保留金返還:

A.整個合同的缺陷通知期滿,返還剩余的保留金

B.如果頒發(fā)的履約證書只限于一個區(qū)段,則在這個區(qū)段的缺陷通知期滿后,并不全部返還該部分剩余的保留金。

12.合同爭議的解決

(1)提交工程師決定。

(2)提交爭端裁決委員會決定。

(3)雙方協(xié)商。

(4)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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